查账发现:在去年的三个月内,赵崮分四次提了一共320万的款,每次都在60万以上100万以下,提款的名义是购货款,签字批准人正是负责人范老板。
公司规定,100万以下的款项可以由公司负责人也就是最大股东批准,不需经过其他股东讨论。
问题在于,提款人赵崮解释这笔款项的去处,受到了新老板以及其他股东的疑议。
北大洋公司是一家采矿和加工矿的公司,存在收购不合法小矿场的矿物的行为,而且存在现金收矿的行为。赵崮所说这320万元的去处,正是用现金收购非法矿物。
但公司新老板认为:公司只会在迫于交货压力的情况下,不得已临时收购一些小矿场的矿来加工,交易额每次都是二三十万,绝对在50万以下,所以赵崮的这四次提款的额度,根本不符合公司的行为习惯。
而且,这320万购货款对应的货物登记得并不清楚,所以新老板认为赵崮贪污了公司款。
赵崮解释说:平常收购小矿场的矿交易额确实在50万以下,所以他本人从未亲自提过款,都是他的下属经手的。这四次提款之所以由他这个财务总监亲自经手,恰恰是因为数额比较大!
至于这320万购货款对应的货物登记得不清楚,一方面有他工作失责的原因,但更主要是因为这些货物来源不合法而且数额大,为了防止公司遭受非法采矿的处理,所以范总授意他要灵活处理账务。
新老板要赵崮详细列出这320万的具体去处,也就是收了哪个小矿场多少钱的矿,然后大家一起去找小矿场核实。
赵崮却推说有个记事本不慎丢失了,而且时间过去太久,所以无法具体列出。但这笔账是被范老板审核过的,如果有问题去年范老板就追究他了。
“老冯,我没学过经济所以无法判断,你能不能告诉我,姓赵的被定罪的机率有多大?”廖闻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