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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读网 > 抗击日寇大血战 > (十四)上海停战及停战协定

(十四)上海停战及停战协定

第三条日本军队应撤离公共租界及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,一如中华民国21年1月28日事变以前之原状,但鉴于须待容纳日本军队之人数,若干部队可暂驻于上述地区之毗连地方,该地方之位置,按本协定第二附件所载。

第四条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,由包括友好国代表参加之委员,组成共同委员会。该委员会协助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之移交事宜,使日本军队撤退时,中国警察立即接管。该委员会之组成及工作手续,按本协定第三附件之规定。

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。本协定用中、日,英国文字缮写,如发生疑义或中、日、英文对本协定之意义有不同解释时,以英文为准。

中华民国二十一年5月5日于上海

中国方面代表:外交次长郭泰棋

陆军中将戴戟

陆军中将黄强

日本方面代表:陆军中将植田谦吉

特命全权公使重光葵

海军少将岛田繁太郎

陆军少将田代皖一郎

出席者:依照中华民国21年3月4日国际联盟大会之决议,协助谈判之友好国代表:

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

美国驻华公使詹森

法国驻华公使维礼顿

意大利驻华代理公使齐亚诺

上海停战后,5月11日,日军统帅部令上海派遣军及第9师团回国。这些部队于5月16日至31日逐次离开上海,其海军第3舰队一部也返回了日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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